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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11-02 11:50:18    文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落后产能的淘汰,促进工业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行动方案》(甬党办〔201233号)、《关于加快“腾笼换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发〔201313号)和《关于推进全市铸造行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设立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鼓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和市级统筹的差别电价资金、惩罚性电价资金等组成。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全市工业淘汰落后产能、“腾笼换鸟”、重点区块(行业)整治提升整治和铸造企业转型升级项目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淘汰办”)、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突出重点、竞争分配、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采取奖励、补助和竞争性分配等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重点区块(行业)整治提升项目;

(二)工业“腾笼换鸟”示范项目;

(三)重点落后产能淘汰项目;

(四)淘汰落后先进地区;

(五)铸造企业转型升级项目;

(六)其他推进落后产能淘汰的工作。

第三章  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扶持的条件、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重点区块(行业)整治提升。

(一)基本条件:整治提升后年可新腾出用能空间5000吨标准煤以上,牵头单位为县(市)区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

(二)基本程序:

1、各有关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主管部门上报本年度重点区块(行业)整治提升方案。包括整治提升的对象、目标、标准、时间、措施、牵头单位等内容。

2、市淘汰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有关县(市)区主管部门上报的整治提升方案,按照涉企数量、新腾出用能空间、整治提升成效等因素,对年度重点区块整治专项资金予以切块下达给各县(市)区,专项用于当地相关工作的开展。

4、绩效评价。在下一年度重点区块(行业)整治项目扶持资金分配时,综合考虑上一年度重点区块(行业)整治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完成实绩。

第七条  重点落后产能淘汰。

(一)补助内容:主要是对企业整体淘汰、整条生产线淘汰、有明显节能效果的单台(套)设备淘汰等项目,且新腾出用能空间在500吨标准煤以上,给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市财政根据项目新腾出用能空间,按200/吨标准煤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或项目)最高补助额不高于200万元。

(三)补助条件:

1、企业不属于县(市)区重点区块(行业)整治提升项目的范围;

2、企业的生产线或主体设备已整体拆除或废毁、不具有生产能力(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3、淘汰的生产线或主体设备未转移到宁波市域范围内的其他地区的证明或承诺。

4、已通过市或县(市)区的淘汰落后产能验收;

5、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工业“腾笼换鸟”示范项目。

(一)补助内容: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后实施的“退二优二”的“腾笼换鸟”示范项目,给予补助。

(二)项目基本条件:

1、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已列入市级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2、新投入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且产品附加值高、能源利用水平高、污染排放少;

3、新投入的项目必须不同于原淘汰的产业,且已竣工投产;

4、新投入的项目为在原企业地址、且原企业、原法人代表是项目主要的投资者,且设备(技术)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三)基本程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内容、预期经济效益等内容;县(市)区经信局初审后上报市淘汰办;市淘汰办组织评审后择优确定年度工业“腾笼换鸟”示范项目,年度示范项目一般不超过20项。

(四)补助标准:市级财政按项目新投入设备(技术)的投资额5%给予补助。每项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市级财政的其他项目补助。

第九条  淘汰落后先进地区奖励。采取年度评价考核的办法,年度市级淘汰落后产能先进地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对评为市淘汰落后先进地区,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评为省“腾笼换鸟”先进地区的,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不重复享受市级淘汰落后产能先进地区奖励资金。

第十条  铸造企业转型升级

(一)达到行业准入公告企业奖励。对新列入国家《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目录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销售上规模奖励。对企业年纳税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从5亿元升级为10亿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纳税先进奖励。根据不同的铸造生产工艺、主要熔炼设备,在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非低效企业”、“非落后工艺(设备)企业”中,每年开展以单位用电税收、单位土地税收等为主要评价指标的先进评选,对5家左右纳税先进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四)铸造企业淘汰改造落后工艺(设备)的补助。按淘汰的设备类别,按下述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重质耐火砖作为炉衬的热处理加热炉、燃煤火焰反射加热炉:补助3万元/台;

2、重质砖炉衬台车炉、电阻炉:补助1万元/台;

3、冲天炉:(17吨及以上的,补助7万元/台;(25吨的,补助5万元/台;(33吨及以下的,补助3万元/台;

4、水煤气发生炉:补助2万元/台;

5、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感应电炉:补助4万元/吨。

第四章  项目申报要求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补助项目申报时间

(一)各专项的申报重点、资格、材料和程序等,以通知形式另行发文。有关通知可从市经信委(www.nbeic.gov.cn)网站上查询。其中重点落后产能淘汰项目、铸造企业淘汰改造落后工艺(设备)项目的补助资金申报,原则上每年分二期进行,分别为4月和10月;工业“腾笼换鸟”示范项目的补助资金申报,每年10月。

(二)上一年度结转、未享受补助(奖励)的项目,可在本年度申报。

第十二条  对重点落后产能淘汰项目、铸造企业淘汰改造落后工艺(设备)项目、工业“腾笼换鸟”示范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地经信局(经发局、发改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验收、审核后下达补助(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局下拨到相应企业。

第十三条  重点落后产能淘汰项目、铸造企业淘汰改造落后工艺(设备)项目申报主要资料:

1、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总结材料;

2、宁波市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1);

3、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附表3);

4、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有关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等;

5、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工业“腾笼换鸟”示范项目申报主要资料:

1、企业实施的项目基本情况;

2、宁波市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1);

3、宁波市工业“腾笼换鸟”示范项目投资明细表(附表2);

4、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下达的市级淘汰落后产能资金可统筹用于区域淘汰落后产能、“腾笼换鸟”等工作。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每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上年度市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5月底前,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地实际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完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扣减(或收回)相关补助(奖励)资金直至取消下一年度有关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包括淘汰项目和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等),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转移淘汰设备, 违规恢复生产的;

(三)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

(四)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

(五)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新腾出用能空间的核定:对企业整体淘汰腾出的用能量,按企业关停淘汰前三年中的最高一年能耗(电耗)为准计算。对整条生产线淘汰腾出的用能量,按照用能(用电)功率(容量)和同行业平均生产时间合理计算(满负荷三班生产的不超过7000小时)。必要时可采取节能监察(监测)、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等办法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度起施行,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原《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经信产规〔2012338号)同时废止。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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